Gen 软件、硬件、服务、支持和技术等产品(统称“Gen 产品”)都应遵守美国进出口管制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出口管理条例 (EAR),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管理制裁措施),以及欧盟成员国、新加坡和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进出口管制法规。
Gen 所有产品都应遵守以下禁令:
- 禁止违反美国、欧盟、新加坡或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规定。
- 禁止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到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俄罗斯、白俄罗斯以及任何其他受到相关贸易制裁的国家/地区。
- 除适用国外管辖区相关机构公布的名单外,禁止产品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到美国政府所维护相关名单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美国商务部、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财政部公布的名单)。
- 禁止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以用于如下相关用途:(i) 生化武器或核武器,(ii) 火箭系统(包括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或 (iii) EAR 第 744 部分中详细规定的无人机(包括巡航导弹或无人机),除非有明确的授权许可。禁止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至军事实体或任何以军事最终用途为目的的实体机构,除非有美国和/国外相关法律要求的明确授权许可。
- 产品不得用于破坏计算机或网络、监控或跟踪相关活动以辅助或实施侵犯人权等用途。
Gen 产品的再出口
再出口 Gen 产品的非美国和美国公司必须遵守当地的出口准则和美国再出口规定。请访问 BIS 网站,了解关于美国原产商品再出口和其他涉及商品离岸交易的出口指南。